时间:2026-01-31 19:30作者:
日前,演员金晨驾驶车辆导致交通事故后,其助理“顶包”成驾驶员一事,持续引发关注。
1月30日下午,事发地浙江绍兴柯桥警方发布通报,称事故发生于2025年3月16日11时许,因避让路上窜行犬只发生单车事故。事发后,金某因受伤前往医院就诊,由助理徐某青留在现场处置。调查中,徐某青谎称自己系驾驶员,配合交警完成事故处理。
此前,被指事故发生后“骗保”事宜,柯桥警方通报指出,经调查,徐某青事后未向保险公司实际理赔,不存在骗保事实。
同日下午,金晨在社交平台发布致歉,声明自己确实是实际驾驶员必须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及为此次事故中出现的不当处理承担全部责任。所有车损费用及路边设施和房屋围墙相关方的经济损失由其本人全额承担,相关赔付已于2025年4月完成。
澎湃新闻注意到,金晨的发文并未说明其主动向交警交代过真实情况,她才是事发时的驾驶员。这仍引发不少网友的质疑,本事故中,金晨的行为是否涉嫌肇事逃逸,其助理谎称的行为又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主任贺律川1月30日晚上告诉澎湃新闻,根据警方披露的事实,该事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保险公司也说明不存在骗保事实,因此不涉及刑事案件。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事发时新治安法未实施)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的规定,金晨的助理徐某青“顶包”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不过,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如公安机关发现“顶包”的时间已超过六个月,则不能再对其进行处罚。
贺律川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肇事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另当事人明知发生事故,但自认无责而离开现场,经警方通知后无理由不到案;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等情况也可认定为“肇事逃逸”。
贺律川说,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自己受伤而需要就医,这一点无可厚非。在自身伤情允许的情况下,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他人报警,向交警部门说明真实信息和情况,主动承担法律责任,以最便利的条件配合警方调查,是驾驶人最首要的义务。这也是界定是否属于“肇事逃逸”最关键的考量因素。
贺律川指出,关于金晨的本次交通事故,关键在于金晨或者受她委托的人,是否及时向警方说明真实情况。如警方已作出相应调查和认定结果,事后澄清事实,已不影响“肇事逃逸”的认定。
贺律川说,在交通事故中,如有“肇事逃逸”认定,则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规定作出处罚。因该类违法属于交通违法,行政机关的追责时效适用上述二年的规定。
澎湃新闻注意到,柯桥警方通报还提到:“涉及交通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其他有关问题还在进一步核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