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小孩从邻居阳台坠亡,父母索赔27万元,法院:邻居无责,小孩擅自行动发生意外,后果由监护人承担

时间:2025-10-19 17:22作者:

近日,

据广西法治日报消息,

7岁孩童放学后私自去邻居家玩耍,

不幸从阳台坠楼身亡,

父母悲痛之下将邻居诉至法院索赔。

邻居则称不知情且无看护义务,

拒绝赔偿。

经梧州市两级法院审理,

这起生命权赔偿纠纷案有了最终结果。

孩童坠亡,父母索赔27万

2024年10月,7岁的小强(化名)放学后到邻居家,与10岁的小云、7岁的小朵玩耍,随后小强从邻居家4楼阳台围栏处坠楼,当场身亡。小强父母报警后,民警到现场勘查并做笔录问询,得知阳台围栏高94厘米。

小强父母认为,自2023年3月1日起,农村自建楼房防护栏杆、围墙垂直高度不应小于1.1米,而邻居家房屋围墙高度仅94厘米,不符合规范,存在安全隐患。小云、小朵的父母作为房屋使用人和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担责。于是,他们向岑溪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小云、小朵的父母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7万余元。

邻居辩称无过错

小云、小朵的父母称,房屋是2007年与亲属在农村宅基地上自建,建造时没有《民用建筑通用规范》等强制规定,不应以2023年生效的新规范追溯认定合法性。

据小云和小朵所述,小强两次自己爬上阳台围栏,都被小云拽下,第三次趁小云不备爬上并到围栏外面,小云发现后想拉他回来但未成功,之后小强自己跳下。事发后,小朵、小云及时找亲人救助,还打了120急救电话并报告派出所。他们作为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主动及时救助小强,并无过失。

“事发时我们不在家,也没邀请小强来玩,对他来玩并不知情,无法尽到基本安全看护提醒责任。我们对小强既无法定监护义务,也无委托监护义务,无需承担监护职责。”小云、小朵的父母表示。

法院认定邻居无责

岑溪法院审理认为,农村自建楼房“围墙垂直高度不应小于1.1米”的规定于2023年3月1日起实施,而邻居家房屋建于2007年,当时并无相关强制规定。且案涉房屋阳台走廊地板砌砖装修后围墙高94厘米,小强身高112厘米,围墙高度对他不存在安全隐患。

关于邻居是否有过错、是否需担民事责任,法院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人,但待证事实与年龄、智力等相适应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作证人。公安机关事发后对小云和小朵做了问询,两人陈述的是亲身经历,能相互印证且与年龄、智力相适应,证言可采信。

依据民法典,自然人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权责任构成需同时具备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存在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要件。小强坠楼身亡,根据其父母提供的证据,无法认定邻居存在侵权行为,他们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邻居房屋是私人住宅,非公共场所,事发时房主不在家且未邀请小强来玩,对小强来玩并不知情,无法尽到基本安全看护提醒责任,要求其担责无法律依据且违背公平原则。小强擅自进入邻居家发生意外,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身及未尽到监护职责的监护人承担。

岑溪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小强父母的诉讼请求。小强父母不服,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经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小云、小朵的父母支付吴强父母经济帮助金1万元,双方互不追究该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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