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5-31 07:00作者:
“我知道公司没钱,但公司就是他一个人开的,为什么不执行他个人?”
“他的钱都放他老婆那里了,为什么不冻结他老婆的账户?”
“财产被转移,被执行人名下什么都没有了,还有什么办法吗?”
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多方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该如何破局实现胜诉权益?试试这些方法,执行或许就能“柳暗花明又一村”!
PART.01 “突破”有限责任
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案情简介
A公司因与B公司存在居间合同纠纷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B公司应退还A公司居间服务费及违约金共计100万元。但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多方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确认B公司已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A公司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要求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追加程序开始后,法院经审查发现,B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股东应自行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该股东未能就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充分举证,法院最终支持了申请人的追加申请。
京小槌释法
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应符合两个要件:一是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二是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B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即可说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同时股东需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因股东无法证明,则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PART.02 进行“个债”连带
依法起诉被执行人配偶承担共同债务
案情简介
王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王某陆续还款2.5万元后再未还款,张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王某偿还借款7.5万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事后,张某回忆到王某借款时曾表示借钱用来盖房,部分已还欠款系由王某妻子代为支付,张某遂以此为由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将王某妻子诉至法院。经查,王某向张某借款主要用于偿还自己及妻子信用卡欠款及共同住房的公共维修金,王某妻子还曾以个人名义向张某还款。最终法院认定王某所负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某妻子应对此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京小槌释法
司法实践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审查要点主要有:一是共同意思表示,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事后追认,体现共同举债合意;二是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但用于购置生活用品、医疗教育等家庭必要开支,可推定为共同债务;三是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如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企业或共同投资,收益归家庭共享。对夫妻一方单人签署的欠条,债权人需对“共债不共签”的情况进行合理说明,并举证证明该笔债权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配偶对该笔债务是否知情、款项流向等。主张被执行人配偶承担共同债务的,需另行起诉被执行人配偶。本案中,债权人将王某妻子诉至法院,经法官审理查明王某借款后又将该笔钱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王某与王某妻子亦存在互相偿还信用卡、借款等夫妻财产混同的情况,故应认定张某出借给王某的款项为二人夫妻共同债务,王某妻子应对王某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PART.03 设立“执行担保”
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
案情简介
李某因与陈某存在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法院判决陈某给付李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30万元,但在执行中,陈某表示自己经营出现严重问题,资金无法回笼,希望与李某达成分期还款方案。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若陈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方案,陈某的同学郑某作为保证人自愿在判决书确定的范围内对陈某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自愿接受法院强制执行。郑某作为保证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上签字并向法院出具担保书,案件暂缓执行。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陈某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执行保证人郑某的财产,并拟对郑某房屋评估拍卖。最终,被执行人陈某凑足案款将案件全额履行。
京小槌释法
执行担保具有三个法律特征:一是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二是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法院提供担保或出具担保书,书面承诺如在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自愿接受强制执行;三是申请人书面同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执行担保人财产。本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保证人责任,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申请人恢复执行后,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有权对保证人名下房产查封并评估拍卖。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第一款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PART.04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通过撤销权诉讼追回已转移财产
案情简介
范某和任某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要求任某返还借款35万元。执行过程中,查明任某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范某查询档案发现任某与其妻子在诉讼中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归女方所有。范某随即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条款。经法院审查,涉案房产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在其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其与妻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属于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任某与其妻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
京小槌释法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满足下列要件:一是债务人存在损害债权人的行为,包括:无偿处分(如赠予)、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且相对人明知、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等。二是债权人需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到期债权,且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三是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财产减少,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四是债权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撤销权诉讼需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向法院提起,本案中,任某在未清偿借款债务的情况下与妻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但其妻子并未支付相应对价,该财产分割视为任某放弃对房屋享有的份额,已经实际影响到任某的偿还能力,范某主张撤销未超过法定期限,有权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供稿:北京丰台法院
编辑:杨士霞 刘宇航
审核:李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