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斤大虾变3.2斤,连云港一水产商被罚5000元

时间:2025-05-19 21:30作者:

5月19日,记者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江苏)获悉,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连云港曱曱水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因涉嫌违反商品量计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从属被赣榆区市场监管局处罚。

2025年2月23日,赣榆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当事人涉嫌销售短斤少两的大虾,该局遂对当事人经营的大虾产品进行抽检,并于2025年3月21日收到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大虾产品的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偏差超过规定,因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的规定,该局于2025年3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2月16日开始通过微信平台名为曱曱国货严选海鲜的店铺销售一款散称大虾产品,并在页面宣传产品为5斤(链接中标明5斤装2030规格海鲜大虾,换算为法定计量单位为2.5kg),销售价格是95.9元/单,按当事人宣称量计算上述海虾价格为38.36元/kg,后经镇江华大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上述海虾产品的净含量实为1.611kg,当事人在销售上述海虾产品时实际量与结算量相差899g,已超出《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附表1对应价格中≤1kg的产品负偏差2g的要求,截至该局检查前,当事人共计销售了32单合计3068.8元的海虾产品。

另查,案发后当事人下架了产品链接进行整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每次当场称重商品,在本办法附表1、附表2称重范围内,经核称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不得超过该表规定的负偏差。”的规定,构成销售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偏差超过规定的零售商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销售记录等证据材料。经赣榆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考量,根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作者|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祝富通讯员刘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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