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缓刑期间跳江救人,属重大立功,减刑3个月

时间:2025-03-06 23:31作者:

“没想到,法律没有放弃我们犯错的人,做了好事也有‘奖励’。”2月11日,农历正月十四,还没到元宵节,江西省万安县某社区矫正对象幸某便已在装修岗位上开工。

这是近几年中他过得最开心的一个年:一是因为司法机关帮他在居住地找到了工作,二是因为被减了刑。

幸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24年3月,在社区矫正期间的他,发现赣江中有老人落水,便跳入江中,与人合力将老人救起。此后,江西省万安县政法委决定授予幸某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万安县检察院检察官在社区矫正检察中发现这一情形,经过调查核实,认为幸某行为符合刑法第78条规定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情形,构成重大立功,应当减刑。同年4月,检察机关依法督促负有社区矫正管理职责的司法行政部门启动提请减刑程序。同年6月,法院裁定对幸某减刑三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三个月。

幸某接受采访时称:“通过这个事情我也认识到,犯了错不要紧,之后要保持善心,做一些正能量的事情,继续努力,做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在进一步的采访中,记者了解到,2024年,该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除办理幸某减刑案件外,还办理了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彭某7次违规外出,该院发出对彭某应当给予治安处理的检察意见;发现社区矫正对象衷某严重违反社区矫正执行规定,该院发出对衷某提请收监执行的检察意见。对司法局和法院征求该院对社区矫正对象邱某(未成年人)收监执行的意见,该院经过审查认为邱某仅被治安处罚一次又是未成年人,尚未达到必须收监执行的条件,提出不宜收监的检察意见,这些检察意见均得到司法机关的采纳。该奖则奖,当罚则罚。该宽则宽,当严则严。那么,什么该奖,什么当罚,何时该宽,何时当严?尺度是什么?尺度便是“法度”——依法办。

基层是一面镜子。一个基层检察院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严格依法,凸显出法律监督机关坚守“法度”的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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