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少年放鞭炮致汽车烧毁,法院判赔15万元

时间:2025-01-24 16:00作者:

南都讯记者赵青通讯员许艺玲高亮春节将至,燃放烟花爆竹稍有不慎,极易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春节期间未成年人私自燃放鞭炮引燃车辆案件,判决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共同支付赔偿款。

14岁的小明(化名)回外市过年时,在街道上独自燃放旋转炮,家长未有效监管。过程中,一响旋转炮直射进入停靠在路边的一辆轿车前端保险杠中网处,引发车辆起火,最终导致车辆报废。

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起火点为车辆发动机机舱内距离左侧轮胎约30cm处,起火原因为人为燃放烟花,烟花飞窜引燃发动机机舱内可燃物蔓延成灾。

事故发生前,车主为车辆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根据现场查勘评估与车主签订《定损协议书》,随后向车主支付车辆全损金额15万元。

后保险公司将小明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三人共同赔偿损失15万元。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三被告向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15万元。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法官高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案发时小明14周岁,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其在汽车旁燃放烟花引发火灾,行为存在过错。

因小明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小明的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

保险公司已经代小明赔偿相应款项给受损方,故依法有权代位向小明及其监护人追偿赔偿金额。

法官提醒,春节假期临近,群众在欢聚团圆的同时,一定要注意保护好人身及财产安全,避免因一时疏忽造成损失。

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当履行对子女的监护义务,增强未成年子女的安全意识。此外,如春节期间想燃放烟花,应提前了解当地烟花爆竹燃放要求。

在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应严格遵守规定;在规定的可燃区域内,应从正规渠道购买烟花爆竹产品,文明合法燃放,燃放时远离易燃易爆物,严禁在室内或人群密集的地方燃放。一旦发现火情,及时拨打火警电话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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