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29 09:30作者:
近日,甘肃省高级法院依法对马某林抢劫案公开宣判,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将马某林犯盗窃罪改为犯抢劫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同时赔偿被害人亲属2.7万余元丧葬费。而此时,距离马某林被原判认定构成盗窃罪刑满释放,仅剩8天。
“我们绝不认可他(马某林)只盗取了我姐的钱财,他还害死了我姐,现在以抢劫罪判处他刑罚我们是满意的。”沈星(化名)说。
从2015年案发至今,已有近十年的时间。案件究竟堵在了哪里?三级检察机关接续抗诉背后是怎样的坚守?检察官充分挖掘电子证据的价值又为成功抗诉作出了怎样的贡献?
带着这些疑问,记者走访案发现场,对话被害人家属、办案检察官、检察技术人员,尝试讲述背后的办案故事。
神秘失踪后被发现埋尸荒野
“我和他人开车到九寨沟浪(玩儿)去了……”
2015年5月26日早上6点左右,沈红(化名)的女儿和弟弟沈星都收到了她发来的短信,家人回拨电话,却发现关机。5月31日凌晨4点,沈星再次收到短信“我们再浪二十几天回去……”这一次,电话依旧打不通。
感觉事有蹊跷后,沈红的丈夫王明(化名)到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报案。不久,王明在家里发现了妻子的一部旧手机,充电并开机后,妻子储蓄卡内钱款被多次提取的短信扑涌而来。王明马上向公安机关报告了该情况。
临夏市公安局迅速调取银行监控视频,锁定了和政县的马某林。马某林在银行提款时的装扮一度让警方怀疑是个女人:1米7左右的身高,一头长发,戴着口罩,穿着女式T恤、蓝色牛仔裤、白色运动鞋。
与此同时,公安机关调取了沈红所在小区的监控视频。2015年5月25日晚接近10点,沈红接到电话后离开小区。监控最后捕捉到的画面,是沈红出现在她经营的鞭炮店附近。公安机关通过调取道路监控视频发现,大约同一时间,马某林驾驶一辆黑色轿车进入临夏市,离开临夏时副驾驶座位上出现了一名女性。
2015年6月21日,公安机关在马某林家门口将其抓获,从其住宅中查获了32万元现金和沈红的一张储蓄卡,在住宅附近的杂物堆中,提取到他男扮女装时的所有衣物。
马某林坚称其与沈红仅有生意上的往来,并不熟悉,更没有开车搭载过她。黑色轿车是他从堂弟处借的,车上的女性是他找的“小姐”。至于家中的32万元现金,马某林解释说,18万元是赌博赢的,10万元是贷款,还有4万元是做生意挣的。
然而,当公安机关向马某林堂弟询问马某林借车的情况时,其提供的一些信息引起了公安人员的注意:“车开回去后我发现,车后排脚垫处有几处血迹,后排座位也有一片不明液体,几根女性头发。副驾驶上还有一个女式黑色发卡。”公安机关对马某林堂弟替换下的旧脚垫进行鉴定,证实上面的血迹正是沈红的。
公安机关怀疑沈红可能已经遇害。结合马某林堂弟的证言——马某林在凌晨5点给他打电话说车熄火在某村半山坡附近,两人离开之前,马某林称要去看一下旁边自家的树苗,公安机关决定组织警力对车熄火处周围进行挖掘。
冥冥之中自有天意。“就是在那里,一开始公安人员挖了很久,都没有发现被害人。”该案公诉人马凌云带记者走访埋尸现场时,站在车辆熄火地的半山坡处,指着大约30米处的一处荒弃田埂说:“公安人员停下休息时,一名经验丰富的刑警发现有一片草地有些异样,他们试探着在此处往下挖,真的发现了沈红的尸体。”马凌云称,经法医鉴定,沈红系被他人采用捂压口鼻、套头等手段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而多名证人证实,马某林家在埋尸地附近并无树苗。
得知公安机关找到沈红尸体后,马某林一改往日的供述,承认当晚搭载的女性确实为沈红,其是受沈红丈夫王明委托将其接到和政县,在和政县一汽修厂门口将沈红交给了王明,沈红主动给了他两张银行卡并告知交易密码,委托他取款30万元。
“马某林称与沈红并不熟悉,却能拿到沈红存有数十万元的银行卡。即便要帮沈红取钱,马某林完全可以正大光明去取钱,为何每次取钱都在深夜或者凌晨,还要男扮女装。在另一张银行卡还有200余元的情况下,马某林自作主张将该卡丢弃,这明显不合常理。”马凌云称,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手机轨迹分析报告、手机基站位置解析,证实沈红手机号码与马某林手机号码的基站信号在埋尸地附近有交集。
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
马某林因其他犯罪于2012年12月刑满释放后,在家人帮助下经营一家百货店,并倒卖少量烟、酒、鞭炮,因此和经营鞭炮店的沈红相识。
2016年9月2日,临夏回族自治州检察院(下称“临夏州检察院”)认为,马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取他人财物后将其杀害,以马某林涉嫌抢劫、故意杀人罪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沈红的亲属向马某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2018年4月,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马某林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万元。一审宣判后,临夏州检察院认为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提出抗诉,甘肃省检察院支持抗诉,被害人亲属也提出上诉。2019年6月10日,甘肃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为何会作出如此判决、裁定?
记者了解到,法院认为当晚与被害人联系的手机、与抢劫杀人埋尸行为有关的重要证据缺失;沈红乘坐马某林的车进入和政县后去向无法确定;马某林如何获取沈红银行卡及交易密码原因不清。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闭合性证据链,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判决作出后,甘肃省检察院在研究是否进一步提请最高检抗诉时,最高检第十一期西部巡讲团恰好到临夏州巡讲,巡讲团将案件情况带回了最高检。最高检高度重视,要求甘肃省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复查。
2021年11月30日,甘肃省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对犯罪现场进行复核勘验。
甘肃省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夏纪红具体负责承办该案。经详细阅卷、梳理证据,她认为该案只要重点厘清两个问题,便能解决症结所在:一是案发当天沈红与尾号3287的手机号码联系频繁,且接到该电话后走出小区,该号码由谁使用?二是能否排除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对此,甘肃省检察院将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相结合,不断补强证据。
法院为何会作出如此判决、裁定?
案件复查期间,办案检察官充分挖掘电子证据的价值,寻求检察技术人员的帮助。
对于尾号3287的手机号码究竟由谁使用的问题。虽然案发当晚与被害人联系的手机未能查获,但甘肃省检察院委托兰州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和被告人使用的手机号码及随案移送的5部手机的数据进行恢复、分析后,鉴定意见显示,马某林曾使用两个手机号码与被害人进行专线联系,发送多条信息,其中就包括尾号3287的号码。被害人失踪当天的最后8条通话记录均是和马某林在通话,最后三次在当天22:03至22:05之间,此后被害人的手机号码再无通话记录,尾号3287的手机号码亦再无通话记录。也就是说,沈红生前最后联系人是马某林。
为确认马某林在案发期间是否和沈红在一起,甘肃省检察院调取案发时马某林、沈红多个手机号码的通信数据,并委托有关部门对涉案地点经纬度信息进行精准测量。
“通过分析经纬度测量数据、案发时段手机基站位置信息、原侦查机关提取的涉案手机数据,发现沈红使用的两个手机号码和马某林使用的手机号码基站信号,自2015年5月25日22时许处于并轨状态,并向和政县移动,先后于23时到24时在马某林家中停留约1小时,26日0时许至1时许在马某林家附近银行处停留约50分钟,26日1时至4时许在发现沈红尸体处停留约3小时。”兰州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介绍道。
“该案虽然不是在封闭的空间进行,但被害人从2015年5月25日22时28分失踪,到凌晨5点马某林还给堂弟车时,车上已经出现血迹,26日深夜马某林开始取钱,整个过程连贯紧凑,结合该案其他证据和经验逻辑推断,沈红被害前唯一联系和接触者只有马某林,能够排除第三人作案可能。”夏纪红表示,2022年8月13日,甘肃省检察院提请最高检对该案提出抗诉。考虑到马某林涉嫌为谋财而杀人,建议将指控罪名变更为抢劫罪。
2023年5月30日,最高检办案检察官和甘肃省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一起走访案发地。
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李豪细致阅卷审查后,前往甘肃召开有公安机关原现场勘查人员、审讯人员、法医以及省、州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等参加的座谈会,查看马某林作案路线,认真复核原案有关证据,特别是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与运用多次组织分析论证,并提讯马某林。
此外,针对马某林将被害人交给其丈夫王明的辩解,李豪又指导甘肃省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补充调取了王明手机号码信号轨迹,结合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在案发时间段,王明未出现在和政县,而是在其他地方,排除了王明作案的嫌疑。
2023年7月5日,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召开检察官联席会,与会检察官一致同意抗诉。
生前最后接触者只有被告人
2023年11月21日,最高检办案检察官和甘肃省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一起提审马某林。
最高检检委会审议后,2023年12月18日,最高检向最高法依法提出抗诉。在17页的抗诉书中,最高检除列举上述新证据外,也针对原判决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了回应。
关于作案工具、被害人手机等重要证据缺失的问题。马某林有犯罪前科,具有强烈的反侦查意识,案发前就使用沈红身份证办理了一个专用手机号码与沈红单线联系,还打电话举报沈红丈夫出轨,编造将沈红交给其丈夫的谎言试图嫁祸给他。该案在一个月后才侦破,其有足够的时间去毁灭作案工具,部分证据缺失可以理解。
关于马某林如何获得沈红银行卡及交易密码原因不清的问题。被害人多名亲属均证明,被害人生前是一个很小气的人,且马某林欠被害人20多万元货款,沈红不可能在马某林未偿还其欠款的情形下,主动将有数十万元存款的银行卡交给马某林并告知交易密码。此外,马某林取钱的时间、装扮也不符合常理。
关于沈红失踪后谁给被害人家属发送短信的问题。沈红家属证实,她没有发送短信的习惯,且发送短信后立即关机,不符合常理;沈红失踪后以其名义共发出了两条短信,内容均称去九寨沟游玩,但发送短信手机信号的地点从未离开马某林家附近。且在发送第二条短信前几天,马某林已将接沈红的车子归还给车主,后经公安机关勘查,还车时车内已有被害人沈红的血迹,可以排除沈红发信息的可能。
“该案中马某林虽是‘零口供’,但认定其为谋财而致沈红死亡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一个封闭的证据链。”李豪介绍,最高检抗诉后,最高法指令甘肃省高级法院对该案再审。
今年盛夏,在临夏州检察院内,记者见到了沈星。当听到案件马上要开庭再审时,他双手交叉到一起,神情有些激动:“这些年谈起我姐,我爸妈就止不住落泪。我们期待能有一份公正的判决。”
2024年8月6日,在埋尸现场,该案公诉人向记者讲述案件相关情况
8月9日上午,马某林抢劫案在甘肃省高级法院再审开庭。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厅长元明带队旁听庭审。法庭上,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检察官详细阐述了指控的案件事实、案件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兰州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12月13日,甘肃省高级法院对该案依法公开宣判,认为根据检察机关提交的新证据,结合原审在案证据,足以认定马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取被害人的财物,并致其死亡的犯罪事实,其行为依法构成抢劫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
“该案的成功抗诉是上下级检察机关接续监督的结果。”元明告诉记者,刑事诉讼证明是一种回溯性司法证明活动,不可能完全复原犯罪活动的所有细节,尤其是像本案一样既无目击证人,被告人又“零口供”的疑难复杂案件更是如此。办理此类案件时,重罪检察办案人员要按照最高检党组提出的“三个善于”要求,抓住案件主要矛盾,充分运用检察技术辅助检察办案,通过综合审查全案证据,深入分析间接证据是否相互印证、是否能够排除合理怀疑、是否能够形成封闭证据链条,据此判断被告人是否为作案人。
十年过去,如今,沈红生前经营的鞭炮店已改换门面,成为一家杂货店。伴随着终审判决的到来,沈红亲属的生活也将重新开始。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