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22 13:00作者: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北京日报是转的福州鼓楼检察院的消息,简单说就是有一位现役女军人需要在营区工作无法回家,她丈夫刘某跟一名女子施某同居,这个施某是明知刘某为现役军人丈夫后依然同居,之后还产下一子,结果这孩子被鉴定亲子关系后,刘某确认是生物学父亲,这样证据确凿认定的重婚罪。
结果这事儿冲上热搜第一,我看了一下大概分成两拨意见,其中一部分是某些女性博主认为刘某出轨也应该判刑,另外一种意见是认为普通的婚姻关系也应该按照这个方式来保护。
这两个意见可以分开聊一聊,分享一点信息供参考吧。
首先说破坏军婚罪的问题,刑法就是只有第三者的刑事责任,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注意这里就没有提配偶的问题,所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刑。所以从来就不追究军人配偶的责任。
部分女性网友认为这是对男性的偏袒,甚至有一些女权人士开始兴风作浪,但其实之前有一个男子破坏军婚被判刑的案例,当时热度显然没有这个事儿高,但是当时钧正平还专门发文谴责,当时那个的出轨方宋某是女性,她也没被追究刑事责任,怎么我就没看到女权人士出来说几句?某些女权人士是不是有双标之嫌呢?
要这么说我还觉得钧正平应该出来也谴责一下女性触犯这个罪名的呢。说起来正好看到另一起男性触犯破坏军婚罪的案例,咱们看看女权人士会不会出来要求严惩出轨的女方。
不过这里要补充一点,在极少数情况下配偶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就是这俩人不光是通奸,而且还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甚至登记结婚,这样配偶一方就可能触犯重婚罪。
贵州2021年判了一个案子,一个女的在西藏跟现役军人结婚,然后到四川跟另一个人登记结婚,并且之前告诉这个四川的男的自己这个婚姻状况,我也不理解为啥他能接受,反正最后这俩人双双获罪,四川这男的是破坏军婚罪,这女的是重婚罪。
这个情节要想触发可能比较难,但司法实践里是有的。
那可能有人会疑惑这是为什么呢?其实这个问题早有讨论。
1957年辽宁省兴城县检察院有一位张希仁同志,他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提出为什么不对配偶判有罪,当时还没有刑法,具体审判依据我还不太了解,对此最高法专门给了一个复函:与军人配偶通奸,是按照破坏军人婚姻、家庭罪判处的。破坏军人婚姻家庭问题是与一般通奸问题有原则区别的,所以对军人配偶一般不予论罪。
我不知道大家怎么看,我没看懂,可能我理解能力差,反正当时最高法的态度,就是明确不追究配偶一方的刑事责任。
注意当时还没有刑法,我们的刑法是1979年才有的,所以实际上有破坏军婚罪是1979年之后才有的,但这个态度就延续下来了。
那么对这个问题法学界的讨论大致有几种观点,有的认为应该追究配偶的刑事责任,有的认为这个责任在民事层面追究就可以了,也有的认为本来这个罪名是保护军人婚姻关系,追究配偶责任可能反而造成婚姻关系破裂,这样与立法初衷不符。
目前的法律规定似乎更倾向于最后一种意见。
当然关于这个罪名的讨论很多,有要废除的,有要加重的,有要修改,这些讨论偏学理就不细说了,我觉得可以对比重婚罪来分析一下,其实可以看出存在一松一紧。
所谓一松,就是破坏军婚罪虽然条文上写的是同居或者结婚,但这个同居的标准相对宽松,一般认为达到长期通奸就可以了,而重婚罪的要求是结婚,司法解释补充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以见破坏军婚罪对不正当关系的范围要相对宽松一些,这也是有利于保护军人婚姻家庭。
我个人观察破坏军婚罪有很多是靠亲子鉴定来论证配偶出轨,但是重婚罪的案件里比较少见,因为有私生子并不能证明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长期通奸也可以实现。
但是同时这两个罪名都要求主观状态是明知,问题是这个明知在司法实践里证实起来的难度是不一样的,就是重婚罪只要知道对方有配偶就行了,但是破坏军婚罪是要求明知对方的配偶是现役军人,那如果这俩人就不承认,第三者说不知道对方的军人身份,这个取证起来相对要难度高一些,所以这里的明知客观上要求更严格一些,这也就是我所说的一紧。
所以这个罪名其实也不像有些人想的那么好论证。
那么再说一下为什么这套制度不用于普通的婚姻呢?
首先军婚保护制度不是光有刑事制度,是刑事民事相结合的,早期我国对民事法律规范里对军婚的解除极为严格,除了军人本人同意,那就是失联两年了,基本上非军人一方配偶就没什么可能单独实现离婚。
到2001年修订婚姻法,加了一条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根据司法解释包括四种情况,可以说相对宽了一点,但是跟军人离婚还是比较难的。
也正因为如此,在这个基础上要保障军人的配偶不会违背夫妻忠诚义务,保护军人的婚姻关系,避免军婚名存实亡,刑事保护军婚就非常必要,这是一整套制度。
如果整套拿到普通的婚姻关系里,基本等于废掉了离婚制度,虽然很多人抱怨离婚难,那要跟军婚比起来那可不是一个难度,估计到时候女权人士又得说是迫害女性了。
那要是不套用民事部分,光套用刑事部分行不行呢?直接惩处婚内出轨的?这个就跟军婚没什么关系了,其实说的就是通奸罪了。
这个罪名可有历史了,中国古代就有,到民国时期基本延续下来了,所以我国台湾地区一度还有这个罪名,是到2021年才彻底废止的。
新中国成立之后是没有规定通奸罪的,据说当时发生过激烈的争论的,总之就没有把通奸内容写到1950年婚姻法里,但是对通奸行为有不同程度的处罚,直到1979年刑法是彻底废除通奸罪。
但是大家别忘了,当时除了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还有流氓罪呢,这一大口袋罪,基本当时的刑法就把一些严重的通奸行为给囊括进去了。
到1997年之后,流氓罪被废除,分解出来的罪名里没有针对通奸行为的,所以现在除了破坏军婚罪和重婚罪,就没有其他罪名了。
当然现在有些人提出要恢复通奸罪,这个基本不太可能,从全世界的立法潮流来看,废除通奸罪是一大趋势,中国司法实践和法学界的主流意见一般认为更适宜在道德层面进行规制。
甚至于我党的纪律处分条例,以前是有通奸这个说法的,现在也被删掉了,改成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大家如果择偶可以考虑优先共产党员,至少这方面是有纪律管的。
最后我想补充两个个人观点。
第一,军人是一个特殊群体,享有荣誉和优待,但是也要牺牲和付出,即便从刑法上看,有专门一章是军人违反职责罪,可见军人的职责之重大,那些荣誉和优待相比起他们所付出的其实不值一提,普通人没必要跟军人去比较待遇,法律对普通婚姻关系也是有一定保护的。
第二,很多人期待对违背夫妻忠诚义务进行惩处,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现在对夫妻关系中的一方刑事上有重婚罪规制,民事上可以在离婚时少分财产,但是对于背叛婚姻家庭造成的情感伤害,目前法律关照的程度我认为有所欠缺。
尤其是对第三者造成的夫妻感情破裂,目前基本局限在向第三者追索赠予的共同财产这方面。
在刑事可能推进的空间有限的情况下,最高法是否考虑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做出改进,让第三者赔偿被其伤害感情的夫妻一方,或许是刑法之外的一个解决路径,这个也不需要专门立法,有最高法做一个司法解释,甚至一个典型案例就可以了,希望司法系统也能为稳定中国社会的婚姻关系和树立正确的婚恋价值观做一点努力。
以上就是我对破坏军婚罪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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