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旭:“最美法官”竟做出如此不堪的司法决定

时间:2025-09-20 13:30作者:

原创:韩旭

来源:刑者无疆

惊闻山东临沂经济开发区法院对一名被害人的妻子杨某处以司法拘留15日,并罚款10万元。据说是因为她对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找法官论理,情急之下对法官说了“谁这样判谁没良心”的话而被处罚。处罚她的也是位女法官,曾获“齐鲁最美法官提名奖”、“沂蒙最美法官候选人”等一系列荣誉称号。

据处罚决定书显示:作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99条之规定,即“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根据该条规定,法院的这一处罚决定存在明显错误,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法条适用错误。假设认定杨某“侮辱”或者“辱骂”行为成立,也是发生在法院执行大厅,且一审判决已经下达,不存在所谓的“法庭审判过程中”。很显然该条规定主要是针对违反法庭纪律和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因此,法条适用错误。二是罚款10万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数额。按照该规定,罚款上限仅为1000元人民币。一句话换来10万元罚款,系其丈夫被打成二级伤残赔偿金额2.5万余元的4倍。这显然有违比例原则,不禁让人感觉到:法官的面子比普通老百姓的身体伤残可重要得多。三是并罚错误。请注意法条中“罚款”与“拘留”之间用的是“或”,“或”并非“和”,具有择一适用的含义,是选择性的。因此,将两者合并适用是错误的。

法院的罚款和司法拘留是一种司法行政权,既然具有“行政权”属性,当然也需要依法行政。看看法院所依据的“法”,真是错漏百出。在法官素质普遍提升和专业化建设的今天,这家法院竟然出现这样的处罚决定,真是让人大跌眼镜,且匪夷所思。笔者二十余年前曾是一家中级法院的刑事法官,那时这种事情也未发生过,真是闻所未闻,难怪有网友撰文说“这家法院疯了”!

不要责怪公众对司法的抱怨,也不要问为什么司法公信力不高,看看这个罚款决定,一切皆可明白。法官的尊严和司法公信力的提高,不是靠“天价罚款”,更不是靠让当事人及其家属“闭嘴”,而是靠公正的裁判、详细的论证说理、透明的程序和富有人情味的司法对待来支撑和建设的。法官是法律的“仆人”,“法官除了法律外没有别的上司”。法官就是“依法言法”的。然而,当法律成为权力专横和任性的“遮羞布”时,法律如何有尊严?法官如何有权威?法律又如何能获得全社会普遍的遵守?因为,“水源被污染了”。法官违法正是污染了水源,危害尤烈。

在当前司法能力有待提高和司法公信力不高的情况下,法官应以“如我在诉”的角色换位思考,以司法宽容、理性和克制对待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愤懑、牢骚,不能动辄定性为“侮辱”“诽谤”和“扰乱司法秩序”。无论是对因情绪激动言词过激的行为还是对待上访喊冤人士均应如此。

本事件之所以引发全社会的关注和众声喧哗,很重要的原因在于该“最美法官”涉嫌司法报复,暴露出的是司法的傲慢、蛮横和任性,契合了人们近年来对司法不公颇有怨言的社会心理。司法应保持最大的善意和克制,法官应容得下不同意见,允许公众对自己的判决评头论足,甚至是情绪化的表达。人是需要宣泄和倾诉的,陷入诉讼中的人及其家属更是如此。我们不能苛求文化程度和社会地位不高的人能够理性表达不满,他们不会用笔,只能用嘴来诉说冤屈。如果连这都不允许,那果真如鲁迅所言“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死亡。”

无论是罚款还是司法拘留,均应当由院长批准。请问,该院院长是如何把关的?又是如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因此,这样的处罚决定书“出笼”,院长也难辞其咎。虽然法律规定:“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却以被处罚人逾期提出申请为由驳回,但是对于如此明显违法的处罚决定,上一级法院难道不该主动纠正吗?由此也反映出,上下级法院之间本该有的“监督”关系却被“官官相护”所替代,也反映出公民权利救济的失灵。

看来法院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任重而道远,司法公信力提高仍是一项未竟的事业。“最美法官”给我的感觉竟是“法盲”,公众岂敢将自己的自由、财产权交予其裁断?我不知道这“最美法官”又是如何评上的?是依据什么标准评上的?单看这一处罚决定书,我不但认为其不是“最美法官”,甚至认为其玷污了“最美法官”的称号,暴露出其人性的丑陋和专业素养的不足。

法官不是社会的普通一员,享有崇高的社会地位,尤其是在域外国家和地区。他们本应该具有精湛的专业素养、悲天悯人的情怀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他们之所以赢得尊重和爱戴,是因为他们的判决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匡扶正义的导向和温暖人心的力量。然而,一些时候我们的司法裁判和决定却“令人心寒”、“捉摸不定”甚至让人“心惊胆战”,因为不具有可预期性和野蛮性。公众关注这一事件,其实也是在期盼司法公正的早日实现,是在关注自己的未来命运。大众需要的是如卡普里奥一般的充满人性光辉的法官,而非权力专横和任性的所谓“最美法官”。

在笔者看来,“最美法官”的评选标准应当是公正的裁判、充分的说理、耐心的倾听和精湛的技艺。因为,法官是活的法律,而法律又是公正和善良的艺术。

(文章作者:韩旭: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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