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29 01:01作者:
由于长期处于恐惧和痛苦当中,陈某某(佛山顺德人)曾经转发过一条丈夫杀妻的新闻,并表示“我不想上新闻”。没想到,一语成谶。
长期遭“精神控制”让她决心离婚
“我女儿之所以要和他离婚,是因为难以忍受他近乎变态的占有欲和控制欲。”陈某某的父亲陈自成告诉记者。
陈自成表示,陈某某与杨某东是在2019年认识。两人均是同一所大学2016年级的学生。在一次校园活动中,杨某东对正在台上表演的陈某某“一见钟情”,之后便展开了疯狂的追求,两人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2020年毕业后,两人曾在广州居住。2023年陈某某在佛山禅城一家公司担任文员工作,双方又搬到当地一出租屋生活。
陈某某
两人相处久了后,杨某东的性格缺陷便慢慢显现。陈某某的妹妹表示,杨某东一直以来在精神上控制她姐姐。杨某东不允许陈某某与异性接触,一旦她与朋友外出,他便会疯狂打电话甚至报警、跟踪。到了后来,他干脆就强逼陈某某带他一并外出。“我姐姐与朋友出去吃饭,他就会在旁边另开一桌,监视着姐姐的一举一动。”
3月1日这天,长期受到精神迫害的陈某某下定决心离婚,她于是回到佛山顺德的老家,将自己的遭遇悉数告诉父母。她的父母才知道女儿这些年来受到的委屈。
从佛山被劫持至东莞后被残忍杀害
2024年3月4日,在陈某某父母的召集下,杨某东当着双方家长的面,表示同意一个月的“冷静期”;3月7日晚上,陈某某父亲还接到了杨某东电话,电话中他表示自己一定会妥善处理好双方关系。杨某东的一切表现,也让包括陈某某在内的所有人,有了出现转机的错觉。
杨某东
3月8日13时许,杨某东来到了陈某某的公司。当时,杨某东以自杀相威胁,要求陈某某与其沟通离婚问题。一时心软的陈某某随后上了他的车,直到车辆驶上了高速后,陈某某才发现事情慢慢变得不可控,她于是赶紧给堂姐发去了微信求救。而据其堂姐的证言,陈某某当时已经发现杨某东的车上有刀。14时许,陈某某说她已经劝住杨某东,双方还打算回禅城,其堂姐才放下心来。不过事实上,后来杨某东并没有折返,而是一路驾车来到了东莞市大岭山镇新塘村。
据法院审理查明,当日16时30分,杨某东与陈某某在车内因离婚问题发生争吵,杨某东殴打陈某某,陈某某挣脱后下车,杨某东捡起路面砖头拍打陈某某的头部多下,致陈某某头部受伤流血,并强行将陈某某抱回车辆后排。陈某某趁杨某东返回驾驶位间隙下车求救,杨某东见状遂驾车三次撞击陈某某。陈某某被撞后逃跑并躲藏在附近废品收购站一板房内,杨某东追入板房内,拿起茶几上的水果刀捅刺陈某某的颈部、胸腹部和四肢多刀。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符合被锐器刺切伤致躯体多处创口及左侧颈内静脉断裂、心脏、肝脏、右肾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判决书中并未明确杨某东具体捅刺陈某某多少刀,但尸检报告显示,陈某某身上的创口有136个之多,其中刀伤有86处,基本位于胸腹、颈脖的致命部位。而从视频证据可得知,从16时49分杨某东下车,至16时53分离开废品站上车,仅仅过了4分钟。
民警接到附近群众报案赶到后,将驾车逃跑的杨某东当场抓获。
作案前曾咨询“精神失常是否需担责”
在杨某东被抓获后,更多的细节被曝光。
根据杨某东的手机购物记录显示,在案发前他一直购买了4把刀,其中3把还是作案前一天购买。杨某东的平板上,还发现了他曾搜索过关于心脏位置、动脉位置、刀插心脏、扭断脖子、割破喉咙、格斗杀招等杀人的方法,以及“丈夫杀害妻子后自杀后果”“刀穿过心脏会死吗”等搜索记录,他还曾通过网络咨询精神病医生关于“精神失常的人犯法需要承担责任吗”的问题。
杨某平板电脑里的搜索记录
杨某东作案前曾通过网络咨询精神失常是否需要担责的问题
警方在抓获杨某东后,发现其语言表述不清,表现异常,车上留有其遗书,但未见其有任何自残、自杀的行为。由于杨某东不能配合问答,公安遂于3月10日将其送至东莞市第七人民医院检查,诊断其存在精神障碍。
后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杨某东患抑郁发作(F32),作案期间处于发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该中心进一步解释,其作案期间实质性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削弱。
陈自成看着女儿的照片难掩悲痛
2025年7月30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杨某东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论罪应处极刑,但考虑到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所引发,杨某东在案发时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不必立即执行。据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8月15日,陈某某父母及代理律师收到法院一审判决书。8月18日,陈某某父母委托律师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8月22日,检察官电话告知陈某某父母不予抗诉。
陈某某母亲近日因车祸入院,想起女儿泣不成声
东莞市检察院详解为何不抗诉
8月27日下午,澎湃新闻从被害人家属处了解到,目前,他们已经收到东莞市检察院发来的《抗诉请求答复书》及《不抗诉理由说明书》。
据《不抗诉理由说明书》显示,杨某东故意杀⼈⼀案,经东莞市检察院审查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于8月22日作出不抗诉决定。为提高刑事抗诉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力和权威性,现将本案不抗诉理由说明如下:
一、⼀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东因被害人欲与其离婚,遂预谋杀人并准备作案工具,采用砖头拍头、驾⻋撞击、水果刀捅刺等手段杀害被害人,判决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并在判决书中阐明,被告人事前有预谋、事中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极大,进行全面否定评价。
二、鉴定意⻅合法、客观、可靠,依法可作为定案证据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方法科学,鉴定意见依据充分,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均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鉴定意见明确,并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经庭审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关于申诉人对该鉴定意见的三方面质疑,经审查:1.申诉人提出案发前杨某东无抑郁症,与在案证据不符。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与母亲的微信聊天记录,杨某东母亲的证言,均反映杨某东与妻子、母亲对话涉及杨某东患抑郁症、杨某东让母亲为其邮寄抗抑郁药马来酸氟伏沙明片等内容。2.申诉人提出案发期间杨某东并非处于抑郁发作的发病期,在案证据中已有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此进行专门论证,依据充分、论证严密,具有专业性和说服力。3.申诉人提出杨某东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理据不足。中⼭⼤学法医鉴定中心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6)等规定,对被告人的精神状态进行评定,对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受损程度进行考察,再评定其责任能力等级,得出结论为:被告人作案期间实质性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削弱,但未达完全丧失的程度。鉴定意见对作出判断的过程和依据进行了充分阐释,具有专业性、科学性,应予采信。
三、⼀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最高法定刑,量刑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审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也属死刑;对被告人判处故意杀人罪的最高法定刑,给予最严厉的刑罚,体现了从严惩处。
被告人杨某东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案发时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根据有关刑事政策,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亲属自愿签署代为赔偿确认书,并已缴纳20万元赔偿款,存于⼀审法院代管款账户中,同意案件生效后全额支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的父母共计73382元,在判决生效后可直接执行。
东莞市检察院表示,结合上述三方面事实和情况,⼀审判决量刑适当,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综上所述,⼀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抗诉。
综合广州日报、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