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强拆鱼塘被判赔380万,官方通报

时间:2025-03-29 16:30作者:

[情况说明]

关于“街道关停鱼塘造成养殖户损失未妥善赔偿”一事,目前我街道正按照法院判决,与当事人进行了积极有效沟通,已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我们将尽快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感谢媒体和社会各界监督。

璧山区大路街道办事处

2025年3月29日

此前报道:

重庆一街道办违法强拆鱼塘被判赔380万,回应称无赔付能力可法拍资产抵债

“我们被招商引资去承包鱼塘养鱼,哪知他们说拆就拆,当天数百人闻讯前来抢鱼,我们哭着阻止未果。”重庆男子万朝林伤心地说,“法院判决涉事街道办赔偿我们约380万元,可至今快一年了一分钱都没支付。”

招商引资:

镇长亲自开车接去考察,夫妻承包120亩鱼塘签30年合同

万朝林今年49岁,老家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街道。

他对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介绍说,他10多岁起就开始学养鱼,2000年结婚后与妻子殷正兰一道继续在陈家桥一带从事养鱼行业。

“2007年前后,相邻的璧山县大路镇(今璧山区大路街道办)在搞招商引资,四处邀人前去从事渔业养殖。”万朝林称,当初那里在打造“十里千亩”渔业生产(垂钓)示范基地,“有一天大路镇镇长亲自开车来接我们夫妻俩去现场考察。”

他说,刚开始几年他们与人合伙养鱼,后来与大路镇三台村村委会以土地流转形式签订了30年养鱼合同,承包当地120余亩鱼塘养鱼,每年每亩地租金约1000元。

“随后,我们扩大规模修建公路和临时管理用房等基础设施,并重新购买设施设备。”万朝林说,那时夫妻俩吃住都在鱼塘边,前后投入数百万元资金,“而每年售卖的鱼亦有几十万斤,主要是批发,有时也卖给一些钓鱼池。”

2015年12月29日,夫妻俩以妻子殷正兰的名义出资10万元成立重庆市璧山区殷正兰水产养殖场,主要从事农林牧渔产品批发以及水产养殖等。

然而,好景不长,2021年3月的一天,夫妻俩突然接到通知称他们的鱼塘要关停整治。

深夜强拆:

挖机强行掘堤放水数百人闻讯捞鱼,哭着喊哑声音阻止未果

妻子殷正兰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获知要关停整治后,他们曾多次与璧山区大路街道办商谈赔偿问题,“开始他们同意按拆迁补偿标准赔付,但到现场测量后却反悔了。”

殷正兰回忆称,2021年8月13日深夜,睡梦中的她突然被一阵狗叫声惊醒,“我们鱼塘边养有10多条土狗,主要是用来看守鱼塘的。”

她说,她马上查看鱼塘边的监控,发现有人正在砸监控,“我们以为有人要来偷鱼,马上向大路派出所报警,后来民警回复称是大路街道办的行政行为,说他们要拆除鱼塘。”

丈夫万朝林介绍说,天亮后开来了多辆挖掘机,他们强行掘开鱼塘堤坝放水,“而更令人没有料到的是,当地村民以及附近沙坪坝、北碚、铜梁的人闻讯开车前来鱼塘捞鱼,我们哭着喊哑了声音,依然没能阻止住他们。”

挖机掘堤放水强拆鱼塘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在夫妻俩提供的当初事发现场的视频中看到,一群男女拿着渔网兴奋地在鱼塘里捞鱼,岸边放着背篼和编织袋等装鱼工具,视频中传来男子的画外音称,“哇噻,人山人海捞鱼,丰收丰收,搞着了搞着了!”

当地一位村民对记者回忆说,那天闻讯前来捞鱼的人起码有数百人,公路一侧停满了车,他们带着渔网等工具,被大水冲走后漂浮在水面上和鱼塘边的死鱼到处都是,“当时万朝林夫妻俩一直哭着阻拦那些人捞鱼,尽管他们声音都喊沙哑了,但还是没人理睬。”

另一位村民作证称,平时他在外面打工,事发当天回老家时刚好碰到强拆鱼塘,“那天我捡了2000多斤鱼,有草鱼、白鲢、青鱼,都是大的,最大的有30多斤重。”

现场回访:

百余亩鱼塘呈“L”形,塘中早已干涸蒿草丛生一片荒芜

近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冒雨到现场回访时看到,4年过去了,大部分鱼塘早已干涸,塘中杂草丛生,有的地方长满了齐人高的蒿草,一群鸭子正在低洼的水凼中嬉水,享受着春天的快乐。

百余亩鱼塘整体呈“L”形

费力穿过布满荆棘的树林,登上高处放眼望去,只见那百余亩鱼塘整体呈“L”形,当初被掘的堤坝被枯草遮掩着,拨开齐腰深的杂草,坝口依然清晰可见。

“你看,当天放出的水有几个人那么高。”万朝林站在一斜坡上抓住树枝指着最低处那个被掘开的堤坝对记者介绍说,当时冲到坎下的鱼流进下面一个约30亩的空鱼塘中,有的跑掉了,有的被大水冲死了,浮起来的死鱼密密麻麻。

鱼塘当初的管理用房早已坍塌

有知情人士介绍说,当时的璧山县想在3年时间内让大路镇渔业生产规模达到1000亩以上,年销售产值逾1000万元,农民纯收益超过200万元,将该镇打造成全县乃至重庆市具备相当规模和养殖水平的渔业生产(垂钓)示范基地。

该人士痛心地说,“万朝林的鱼塘被强拆之后,几年来那些田地几乎荒弃,太可惜了。”

提起诉讼:

请求确认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对方辩称鱼塘水质不达标

万朝林说,夫妻俩亲手经营起来的养殖场一夜之间被拆掉,他们痛心疾首。

后来,他们以养殖场名义将璧山区大路街道办告上法庭。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22年1月25日,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受理此案,并于同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时,夫妻俩诉称,被告大路街道办将他们经营的鱼塘全部予以强制拆除,鱼塘水全部放干,成鱼及大量鱼苗被冲走死亡,养殖设施及电力设施均遭严重破坏,给他们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确认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

庭审时,大路街道办辩称,原告鱼塘的水质不达标,应当强制拆除。

同时还辩称,根据璧山区相关文件,2021年3月31日前应完成全区原整治范围外养鱼池的关停整治工作,对不达标的养鱼池限期一个月关停整治。同年4月6日,经检测,原告的鱼池水质不达标,水质为劣V类,同年8月5日,原告鱼池的水质经再次检测仍不达标,属于关停整治范围。

大路街道办还辩称,他们拆除万朝林夫妻俩的养鱼池程序合法,拆除前他们曾两次作出《养鱼池关停整治告知书》并送达原告,要求限期放水清塘、关停整治,“原告逾期未对鱼池进行整治拆除,我们才对涉案鱼池予以强制拆除的。”

大路街道办称,他们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沙坪坝区法院审理认为,作为被告的大路街道办对原告养鱼池予以强制放水拆除,未能提交相关法律法规证明其具有该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不符合标准造成环境污染的鱼池,应由环保部门负责查处,街道、镇政府并不具有该职权,“故被告对原告养鱼池予以强制放水拆除的行为缺乏职权依据。”

2022年6月29日,该法院一审宣判称,大路街道办当天的强拆行为违法。

损失评估:

各类鱼流失37万余斤,法院共判赔给夫妻俩约380万元

在法院确定大路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后,万朝林夫妻俩又以养殖场名义将璧山区大路街道办告上法院要求行政赔偿,经指定管辖依旧由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受理。

庭审时,该养殖场提出13项赔偿请求,索赔金额共计3158万余元,其中包括强拆造成的设备设施损失费650万余元、鱼类损失637万、经营损失500万以及给原告造成无法经营的一次性补偿1000余万元等。

作为被告的大路街道办辩称,他们未强制拆除原告鱼池内的设备设施,鱼池内的蓄水放干前他们已将鱼类委托给第三方打捞出卖,“卖鱼的销售款提存在我们处,原告可随时来领取。”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获悉,此案审理时,被告曾申请对原告养殖鱼及鱼苗损失进行司法鉴定,沙坪坝区法院遂委托一家有资质的公司进行评估鉴定,《评估报告书》载明,经现场查勘,原告有9个鱼塘,现已全部荒废,现场仅存少许自动投料机与增氧设备,养殖功能已经丧失,无法进行正常养殖,“通过评估材料分析,原告是以麻鲫鱼养殖为主的高密度养殖鱼塘精养模式,套养草鱼、黄辣丁鱼、鲢鳙鱼。”

经评估,鲫鱼和草鱼流失重量约为33万斤、鲢鳙鱼4.5万斤、黄辣丁鱼3000余斤,共计37万余斤,其中鲫鱼与草鱼流失价值约317万余元,鲢鳙鱼流失价值约35.6万余元,黄辣丁鱼流失价值约4.35万元,合计流失价值约357万余元。

2024年5月31日,沙坪坝区法院宣判称,大路街道办赔偿原告包括流失的鱼类以及设施设备等损失379.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强制执行:

街道办3万余元卖鱼款不翼而飞,回应称目前尚无支付能力

殷正兰说,当初庭审时大路街道办说有一笔3万多元的卖鱼款存放在他们那里,可随时领取,“然而后来当我们找他们领取那本属于我们的鱼款时,却发现那笔钱不见了。”

3万余元卖鱼款被指不翼而飞

她说,判决生效后他们曾多次要求大路街道办支付那笔379.9万余元的判决款及相应利息,“他们一直说没有钱支付,我们便向沙坪坝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9月13日,该法院对养殖场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立案受理,“但时至今天,我们没收到一分钱判决款。”

沙坪坝区法院称,他们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账户无存款,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但房屋均系当地老百姓的安置房屋,无法处置。经核查,被执行人提供了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房屋,“但你并不接受以物抵债。后续,该案承办人会继续加强和相关部门沟通,尝试推动该房屋的处置程序,以清偿债务。”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上了沙坪坝区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他称此案尚在进一步执行中,“我们会采取相应措施的,目前还在努力执行中。”

璧山区大路街道办李姓负责人回应记者说,“我们确实没有赔付能力,目前没有,但我们现在在努力,用国有资产让他们来认,要么他们自己认一部分,要么通过法拍来赔偿,这个事我们一直在积极地作为。”说完匆匆挂断电话。

律师说法:

法院可采取3种措施强制执行,当事人有3条救济途径

四川法蜀律师事务所主任龚继承对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介绍称,针对目前的状况,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可采取3种措施强制执行。

龚律师说,首先该法院可查询财产并划拨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96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拒不履行行政判决的,法院可对其存款予以划拨,若璧山区大路街道办账户上无资金,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7条,该法院可向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从财政预算中拨付赔偿金。

其次,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若存在故意拖延或妨碍执行行为,该法院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大路街道办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拘留、罚款甚至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再次,申请财政专项拨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7条规定,该法院可裁定要求同级政府财政部门从赔偿准备金或预算中直接支付确保赔偿金到位。

龚主任进一步介绍称,对申请人万朝林夫妇来说,他们的救济途径亦有3条,第一条是申请财政直接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7条,他们可请求沙坪坝区法院向财政部门发出支付令,要求从大路街道办所属区政府财政中拨付赔偿金。第二是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监督,他们可向大路街道办的上一级政府即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责令履行,通过行政层级压力推动执行。

另外就是申请检察监督。他说,若人民法院在行政执行中存在违法情形,可申请检察机关介入,依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启动执行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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