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3-06 14:00作者:
评“小伙将狗取名为‘城管’事件:公序良俗不可违,法律与权益需平衡,但又有网友说,狗是狗宝,很多养狗者管叫“爸,”叫“妈,”叫“儿子,”“女儿的,”有叫“心头肉的”难道叫“城管”不行吗?。
一、法律视角:寻衅滋事罪的适用性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挑衅、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小伙将狗取名为“城管”,并通过养狗出售的方式公开传播这一行为,显然带有明显的挑衅意味。城管作为城市管理执法者,其形象和权威应当受到尊重。将狗命名为“城管”,不仅是对城管职业的侮辱,更是对社会管理秩序的挑战。
从法律角度看,这一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尽管有人认为此举只是“玩笑”或“个人自由”,但当行为触及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时,法律必须介入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刑事拘留的决定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
二、道德视角:公序良俗不可违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而公序良俗则是社会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将狗取名为“城管”,不仅是对城管职业的不尊重,更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破坏。这种行为带有明显的含沙射影意味,试图通过侮辱性命名来发泄对城管的不满或挑衅。
公序良俗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任何个体都应当在行使自身权利时,尊重他人的尊严和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随意取名字中伤他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名誉,也破坏了社会的道德底线。做人应当有底线,不能为了博取眼球或发泄情绪而肆意践踏公序良俗。
三、公民权益的边界:自由与责任的平衡
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和命名自由,但这种自由并非无边界。任何自由都应当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内行使。将狗取名为“城管”,看似是个人自由,实则已经超出了合理范围,侵犯了他人的尊严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民权益的行使应当以不损害他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当个人行为触及社会秩序和他人尊严时,法律有权进行干预。自由与责任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前提下,个人自由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四、社会责任:文明社会的共同追求
社会是由无数个体组成的共同体,每个个体都应当承担起维护社会和谐的责任。随意取名字中伤他人,不仅是对个体的伤害,更是对社会文明的破坏。我们应当倡导尊重、理解和包容的社会氛围,而不是通过侮辱和挑衅来制造对立。
作为社会的一员,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公序良俗,尊重他人的职业和尊严。只有在文明、法治的社会环境中,每个人的权益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
结语
安徽阜阳小伙将狗取名为“城管”事件,不仅是一起法律案件,更是一面镜子,映照出社会公序良俗与公民权益的边界。法律与道德的双重约束,提醒我们做人不能随意取名字中伤他人,更不能含沙射影、挑衅社会秩序。只有在尊重他人、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个人自由才能真正实现,社会才能更加和谐与进步。
我们呼吁每个人都应当以负责任的态度行使自己的权利,尊重他人,遵守公序良俗,共同维护社会的文明与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