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3-05 00:18作者:会员
军婚比普通婚姻更需要坚定的信心来维持,作为军嫂也比一般的女性要承担着更多的责任,军嫂更是军人们保卫祖国强有力的后盾,那么军嫂在单位有什么权益呢?2021年军嫂待遇是什么?下面就跟见闻坊小编来详细了解一下最新规定中军嫂的待遇吧!
2021年军嫂待遇
随军家属未就业生活补贴
一、发放标准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按照下列标准,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按月发放:
1、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三类岛屿,以及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100元(含社会保险);
2、驻国家确定的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二类岛屿,以及西藏执行军队工资二类区部队,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400元(含社会保险)。
3、驻国家确定的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类岛屿,以及西藏执行军队工资三、四类区部队,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700元(含社会保险)。
随军未就业家属每月享受基本生活补助,并由部队统一办理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也就是说并不是说你随军了以后就一定能拿到这笔费用,这笔钱也并不是很多人认为的工资性质,这就是军队对无业随军家属的一个补贴。
这个补助总共包括:基本生活补贴、养老保险补贴和医疗保险补贴三个部分。
二、具体发放对象
根据政策规定,符合享受条件的情况有6种:
1、未就业且无收入的;
2、劳动关系挂靠在企事业单位,实际未就业的且无收入的;
3、从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性、季节性等工作,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就业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按规定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也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
5、未就业且无收入,因军人调动暂时没有随调的;
6、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情形。
分居费
一、分居费发放的标准
符合享受条件的已婚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文职人员,每人每月1000元。执行时间从2018年1月1日执行。
二、在何种情况下可享受夫妻分居费?
1、部队驻地和配偶户籍地(配偶为军队人员,即为其驻地)不在同一地级以上城市或地区,且夫妻不在同一地区生活的;
2、经批准临时到部队驻地以外地区学习、工作和执行任务1年以上,其中连续执行军委下达的重大战备训练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3个月以上,且夫妻实际不在同一地区生活的;
3、在西藏、军队划定的艰苦边远和高山海岛地区,军队人员常年工作、执勤的地点,或连续3个月以上执行军委下达的重大战备训练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地点,与配偶户籍和生活地直线距离陆上超过150公里、海上超过30海里或除乘坐飞机、高铁(动车)外经核定单程通行时间超过3个小时。
4、作战任务执行时夫妻实际处于分居状态
保教费
根据《关于调整军人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制度的通知》,学龄前不能入军队幼儿园和地方公办幼儿园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生育的子女,即可以享受军人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
一、发放标准:
标准为150元/月,按月随工资发放。
二、审批及发放办法:
1、符合领取保教费条件的干部经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士官经司令机关审批后,由后勤财务部门发放;
2、双军人的由女方所在单位负责审批发放;
3、军人转业、复员,其子女保教费发至办理转业、复员离队手续的当月止;
4、部队司令机关、政治机关每年9月份对本部队军人子女保教费享受范围进行一次集中审批,不再符合享受条件的,应及时通知后勤财务部门予以停发。
租房补助
根据2015年3月17日原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的《关于规范完善军队人员有关福利待遇的若干规定》,关于军人家属住房问题的规定如下:
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公寓住房和临时来队住房,为家属随军和配偶子女临时来队探亲的官兵提供相应的住房保障。符合住用条件、单位确无房源保障的,所在单位应当发放租房补助费。
补贴标准:
1、 符合住用公寓住房条件的,租房补助费按照当地普通住房市场租金均价与个人应享受面积下限标准乘积的70%确定;
2、符合临时来队住房保障条件的,租房补助费按照当地普通住房市场日租金均价与个人应享受面积上限标准及实际探亲天数乘积确定,探亲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部分不予补助。
3、驻同城的双军人家庭,一般由职级高的一方所在单位发放补助费。
因新组建、扩编等客观原因造成公寓住房保障缺口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总部给予补助。当地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普通住房市场租金均价的,按照上一年度租金均价确定当年租房补助费标准;未公布的,由省军区系统评估确定并定期公布。
军队人员异地调动其配偶不随迁的,现任职单位可以为其安排公寓住房或者宿舍,不得发放租房补助费。因个人原因在外居住的,单位不予发放补助费。
物业服务补贴
《关于实行军队人员住房物业服务补贴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8年7月1日起实行军队人员住房物业服务补贴制度,并对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发放、物业服务费收费使用管理等作了规范,进一步推进军队人员住房物业服务社会化。
一、补贴标准:
中士以上士官,连排级:160元/月,营级:180元/月,最高个人补贴(副军级以上):480~1000元/月。
二、补贴对象:
1、现役军官、中士(含)以上士官,文职人员;
2、纳入军队正式职工数据库管理的职工(不含移交);
3、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
4、军队管理的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
5、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按照相应职级的现役军官住房物业服务补贴标准执行。
三、补贴原则:
补贴原则:住房物业管理费收缴使用坚持责权一致的原则,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服务费领取按合同执行,住房缴纳的物业服务费=住房建筑面积×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
取暖费补贴
一、取暖补贴制度实行的地区:
军队实行取暖补贴制度的地域范围,与国家供热体制改革范围一致,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集中供暖、地方人民政府公布集中供暖收费价格的地区,统称为集中供暖地区。
二、取暖费的计算:
按“本人享受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当地政府公布的居民住宅建筑面积取暖收费价格”计算。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执行军队统一规定。当地政府是指团级以上单位机关驻地所在的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当地政府按照使用面积公布居民住宅取暖收费价格的,建筑面积取暖收费价格按0.75折算。
三、减免取暖费标准:
一是集体宿舍,家属临时来队住房,代职人员、进站博士后居住的住房免收取暖费。
二是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所在社区出具相关证明,经单位后勤机关领导批准后免收取暖费。
三是军队人员临时休息用房,按照原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委纪委《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清理过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后营〔2014〕611号)规定,规定面积标准内部分免收取暖费,超面积标准部分仍应缴纳取暖费。
军人未休假探亲补助
根据《关于现役军人休假探亲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内务条令》规定:各级应当严格落实休假探亲有关规定,科学安排年度工作,加强计划管理,为官兵休假探亲创造条件。不得随意中途召回休假探亲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中途召回的,剩余休假探亲时间应当安排补休,分段休假探亲的差旅费应予报销。
未休假探亲补助办法:
确因工作需要导致未休假探亲或者未休满假的,应当按照规定发放未休假探亲经济补偿,未休假探亲经济补偿=全年工资收入(全年基本工资+全年津贴补贴+年终奖励工资)÷261天×未休假天数×200%,津贴补贴包括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和军人职业津贴。
因个人原因不休假探亲,或者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假探亲天数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