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6-30 20:30作者:
2024年8月5日,在青海玉树加火果青草场发生一起惨剧:因草场内有外来牛群放牧,放牧者与驱赶者发生争执。双方从口头争执到互掷石头,再到有人拿起了刀……最后放牧一方三人造成对方一死一伤。今年4月28日,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此案两名被告人一审获刑12年,另一被告人一审获刑7年7个月。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获悉,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及受害者家属均表示不服。受害者家属质疑,造成一死一伤的刑事案件是否能在基层法院审理?目前,受害者家属已向检察院提请抗诉,而该案中有被告人也已提出上诉。
驱赶牛群起争执导致一死一伤
这场悲剧发生源于放牧引发的纠纷。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显示,2024年8月5日12时许,三名被告人在青海玉树加火果青草场放牧,此时两名被害人发现草场内有他人牛群放牧,于是上前驱赶牛群。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无论被害人还是被告人均为男性,双方文化程度并不高,最高文化程度仅有小学文化程度,皆为当地牧民,案发前均无犯罪前科。
起诉书显示,驱赶牛群期间,一名被害人甲与三名被告人发生争执,双方互掷石头,一名被告人投掷的石头砸到了该被害人甲的后脑勺处,随即倒地。此后,三名被告人上前围住被害人甲,有人控制住了他的双手,有人用随身携带的刀具、石块对该被害人甲头部、臀部及肩部进行伤害。
此时,有被告人发现另一被害人乙正在靠近,并从被害人乙处夺得一把刀,后用刀刃砍向被害人乙的头部,另一被告人用随身携带的刀具捅向该被害人乙的臀部、腰背部。还有被告人拿石头砸向被害人乙的头部……最后,三名被告人发现两名被害人已无力还手,便离开案发现场。
在案证据显示,案发当日下午4时5分左右,当地民警在前往现场途中遇到准备投案的三名被告人,后将三名被告人传唤至玉树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办案中心,三名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罪行。2024年8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三人被警方刑事拘留,9月11日被执行逮捕。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三名被告人年龄最大的出生于1991年,年龄最小的出生于2002年。
案发当日,两名被害人被送往玉树州人民医院救治,案发两天后,一名被害人宣告死亡,另一被害人后转入西宁的医院治疗。
经玉树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显示,死者死亡原因为,被他人用锐器砍击头部、背腰部致多处组织裂创,颅骨骨折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伤者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伤者头皮创口构成轻伤二级;体表瘢痕构成轻伤二级;骶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另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伤者全身皮肤裂伤,目前遗留较大瘢痕,存在可行瘢痕切除植皮术治疗的后续治疗项目。
今年1月16日,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三名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向玉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三名被告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三名被告人分别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两名受害者的家属也向法庭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请,其中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合计193余万元。
玉树市人民法院使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是故意伤害还是聚众斗殴成庭审焦点
被告人行为是故意伤害还是聚众斗殴?被告人是否存在正当防卫?三名被告人是否属于共同故意犯罪?这三点成为该案庭审中的争议焦点。
针对罪名定性问题。三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该案属于由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伤害罪,三被告人与两名被害人之间存在聚众斗殴行为。
玉树市人民法院结合该案已查明的事实认为,三名被告人当天是以放牧为目的来到案发现场,并不存在事先就想要争夺地盘而纠集斗殴的行为。该案双方是因为驱赶牛群问题产生纠纷而临时起意引发的打架事件,三名被告人主观上是因被害人驱赶了牛群产生愤怒心理,进而起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客观上三名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不仅仅是投掷石块,更是用刀具砍伤被害人身体。此时,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三名被告人均系成年人,在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的情况下,依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实施伤害行为后,也没有对被害人进行任何救助,进一步证明了三名被告人对伤害结果发生的放任心态。
因此,结合该案犯罪事实,玉树市人民法院认为,对三名被告人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对各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除此之外,玉树市人民法院结合该案已查明的事实认为,在案件发生过程中,两名被害人并未对被告人造成具有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被告人用刀具对被害人进行伤害,且导致一死一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不具有防卫性,因此,不构成正当防卫。
关于三名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的问题。玉树市人民法院结合该案已查明的事实认为,三名被告人均应认识到自己不是单独一人在案发现场打架,而是同他人一起共同参与打斗,三人在主观上形成了意思联络,客观上也实施了共同的伤害行为。三名被告人首先共同投掷石块伤害被害人,继而在打架过程中,有被告人控制住被害人、有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伤害。最终,三名被告人的共同犯罪行为造成了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后果,系共同犯罪,应当对发生的后果共同承担责任。
上游新闻记者获悉,在审理期间,玉树市人民法院合议庭经过多次调解,因三被告人亲属与原告人之间关于附带民事赔偿金额问题争议较大,双方未能针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
基层法院是否有权管辖一死一伤刑案
今年4月28日,玉树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玉树市人民法院合议庭认为,三名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出三名被告人以共同故意,一同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一名被告人在伤害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同时,法院认为,因三名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法院也采纳了三名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对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系聚众斗殴性质案件及被告人具有防卫行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无据证实,不予采纳。
玉树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另一被告人有期徒刑7年7个月。
上游新闻记者获悉,一审判决后,有被告人表示不服,提出上诉。对一审判决,两名被害人家属也表示对不服。一审判决后,他们以案件管辖权、判决罪名等问题,向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
被害人家属及其代理律师认为,该案造成一死一伤的惨剧。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二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之规定。此类案件一审通常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非基层法院。因此,该案应由玉树市人民法院向玉树州中级法院移送管辖。
同时,被害人家属及其代理律师还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而非一审判决认定的故意伤害罪。
在被害者家属看来,案发草场属于自家承包的,也有承包的相应文件。对方前来放牛属于故意行为,案件还有一些细节未能查清。
上游新闻记者曾联系相关单位进行采访,但未能得到答复。
针对被害人家属提出的疑问,6月24日,青海省玉树州人民检察院做出书面回应称:反映的情况已经知晓。经查,目前此案件正在二审上诉阶段,一审判决没有生效。反映的相关问题,已经转至检察部门二审承办人,承办人会在审查案件时一并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