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4-14 17:00作者: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醉酒驾驶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从近期审结的危险驾驶案件中选取3件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旨在通过以案释法强化安全驾驶意识,遏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行为。
“隔夜酒”也莫大意醉驾触刑悔不及
2026年2月,被告人石某某自称因白天干活比较累,晚上10点左右独自一人在家中喝自制泡酒。次日13时许,石某某驾驶小轿车从武平县某村出发到永定城区。途经高速收费站出口人工收费票道时被执勤民警发觉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02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石某某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2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相关量刑情节,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
情绪上头勿酒驾醉驾判刑没商量
2025年5月,被告人童某某在家中喝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前往当地派出所要求处理其家庭纠纷,被民警发现其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检测结果呼气酒精含量为267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童某某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1mg/100ml,属醉酒状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童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1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相关量刑情节,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童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八百元。
酒后骑车取快递交通事故要担责
2025年9月,被告人戴某某在家中喝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去集市取快递,碰刮行人胡某某,造成行人胡某某及本人受伤和车辆损坏。公安机关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呼气酒精含量为134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戴某某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5mg/100ml,属醉酒状态;行人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认定,被告人戴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相关量刑情节,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提醒
醉驾无小事,酒驾即违法,法律红线绝不允许触碰。无论饮酒量多少、无论饮酒时间长短、无论出行距离远近,只要体内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驾驶机动车上路就是犯罪。请广大群众引以为戒,时刻绷紧交通安全这根弦,摒弃侥幸心理、克服麻痹思想,真正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文明驾驶、安全出行,共同守护平安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