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4-05 00:00作者: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孙佳琪
近日有网友发帖称,以为自己吃了多年的今麦郎手打面,仔细查看其外包装后才发现,“手打”不是工艺,而是产品商标名称。此事一出,舆论哗然。今麦郎扛不住压力,宣布停止使用了近20年的“手打”商标。称“随着时代的进步,消费者认知的提升,产品也必须跟上时代的步伐。为了避免给大家带来产品表述上的困扰,决定不再使用‘手打’商标。”
白象“多半袋”面、潘婷“三分钟奇迹”发膜、“汇源100%”果汁……这种商标玩文字游戏打擦边球的事儿不是第一次,而且屡屡发生在各大品牌身上。那么问题来了,套路商标屡屡被曝光,为何相关商品还能一直卖?
食品行业对此情有独钟
今麦郎“一袋半”虽未获批,但仍使用多年
这也不是今麦郎第一次玩文字游戏了。
记者了解到,除今麦郎“手打面”外,其旗下还有“一袋半”“1.5倍”等方便面速食产品,与此类似的还有康师傅“一倍半”系列方便面,只不过产品下方有明确标注:“一倍半,指面饼克重与劲爽乐系列面饼(70g)重比。”
确实,从面饼重量上看,110克确实比70克的“一倍半”还要多。但今麦郎“一袋半”却没有额外作出解释说明。不过,按照市面上普通装方便面大多数都是80克或85克的面饼规格标准来算,120克面饼用“一袋半”商标也算说得过去。
但从企查查进一步对“一袋半”的商标注册资质进行查询,记者发现,从2015年至2024年,今麦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申请的“一袋半”商标均未通过商标注册审核。
今麦郎绕了一步,“一袋半”商标虽未获批,但是在商标未注册下来时使用“™”标注,也不算违规。
除了今麦郎,就在去年,白象也因“多半袋”面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明明比自家品牌其他系列方便面克重就多了不到30%,却用“多半袋”商标误导消费者买单。网友锐评:“笑死,怪不得多半袋我都没吃饱,原来人家这只是商标。”
商标玩文字游戏似乎已经成为行业“共识”,如果说“手打”还算新鲜,那“零添加”的套路已上演多年。
“我一直以为这款酱油是零添加的,所以用了很多年了,没想到它就是个商标!”济南市民王女士拿着手里的“千禾0”酱油哭笑不得。瓶身上硕大的“千禾0”字样被无数消费者默认为“零添加”标志。直到媒体曝光,“千禾0”仅是一个注册商标,与产品是否含添加剂毫无关系。
更耐人寻味的是,千禾味业曾申请注册“千禾0+”商标,但国家知识产权局已认定该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误认,宣告其无效。然而,记者走访调查时发现,核心的“千禾0”商标依然有效,超市货架和电商商城依然有售,企业继续沿用这一误导性标识。
网友晒出的简·爱酸奶包装图
除此之外,简·爱酸奶的“其他没了”“潘婷三分钟奇迹”发膜、“安踏断码”清仓店,玩的都是一样的文字套路,并且沿用至今。将形容词注册为商标,已成为快消品行业的“固定剧本”。
从政策出台到正式实施
不少企业在钻时间的“空子”
“这样的行为不是违法吗?为何放任不管?”不少网友发出疑问。
这次今麦郎的紧急叫停,并不是网友曝光的偶然,而是处在国家相关法规即将执行的关口上。
问题的关键在于,许多品牌都在钻 “存量商标” 与 “新规过渡期” 的双重空子。
今麦郎的“手打”商标注册于2006年,汇源100%的商标同样存在多年。在法律实践中,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未被宣告无效,企业就有权继续使用。而宣告无效需要有人申请、有人审查,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更大的漏洞在于新规的“时间差”。
2025年3月,国家发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25) ,明确规定预包装食品不允许使用“零添加”“不添加”等用语,并对误导性标签作出严格限制。然而,该标准要到2027年3月16日才正式实施。
这意味着什么?“从2025年3月到2027年3月,两年的过渡期内,如果现有已注册的商标在试用期内,企业依然可以使用“零添加”等字样。”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孙富果律师说。也就是说,当新规正式落地时,这些企业早已清完了库存,赚完了最后一波“焦虑税”。
今麦郎在舆论发酵后迅速宣布“不再使用”,不是因为它真的“违法”,而是因为它算清了账:风波过后继续使用得不偿失。但在此之前,那款印着“手打”商标的面条,早已在货架上躺了多年。
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具有欺骗性的商标主要是指对产品的质量、特点容易产生误认。即便商标注册成功,如果使用方式具有欺骗性,依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如实、全面提供商品信息,而此类品牌的包装宣传易使消费者对分量产生误判,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若企业能及时优化包装,清晰展示产品分量,或可降低法律风险。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吕银平律师提醒消费者:在线上、线下购买商品时要仔细确认商品信息,购买贵重物品到货时尽量当场拆封或进行视频录像。如果出现问题,应在第一时间保存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的商品实物、与商家的沟通协商记录、交易记录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消费者可以据此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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